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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伦:幼儿园转制政府不能缺位
发布时间: 2018-05-24 22:22:20   作者:陈恩伦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陈恩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改革渐次推开,附属于企业和政府的各类幼儿园相继“关、停、并、转、卖”。以新型产权形式和治理形态为特征的“改制园”、“托管园”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其不同于传统的发展模式在给幼儿教育发展带来资源与活力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产权问题、市场化问题、经费积累问题、运行与管理方式问题等。 

  转制目标不明确

  转制幼儿园存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博弈。一方面,幼儿园转制以后绝不能只顾经济效益,将社会效益置之度外;另一方面,又不能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幼儿园处于无法生存的状态,社会效益也就无法实现。由于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经费的限制,更由于有一批由“皇粮”武装的幼儿园有国拨经费的优势,转制幼儿园始终处在不平等竞争地位,呈现出五花八门的收费也就不足为怪了。 

  经费积累畸形

  转制幼儿园的经费积累方式大致有3种:一是企业或私人进行高额投入,然后向幼儿家长收储备金。二是向幼儿家长收取多少不等的入园赞助费,有一次性付款的,有分期付款的,有根据家长经济收入多少收取的。三是靠幼儿园自身滚雪球发展。第一种形式现在已很少见到。第二种形式一般存在于贵族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中。通过这种方式积累资金降低了幼儿园的风险,但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第三种形式在目前转制幼儿园占了较大多数。其资金积累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降低教师工资待遇,提高幼儿的保教费,超额招收幼儿等办法。三种形式都暴露出政府投入的缺位,对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财政体制不完善

  在幼儿教育从单位福利制向社会多元化供给制转变的过程中,各类主体举办的幼儿教育机构各自呈现出不同的利益得失,发展极不平衡。同时,由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不到位,幼儿教育服务供给在确定财政优先投入顺序、提供什么水平的幼儿教育上也就缺乏了明确的原则。统一、多元的幼儿教育服务供给体系必须依赖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更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制度性规范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更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制度性规范措施。基于政府在幼儿园转制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必然性,政府在转制中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

  制订幼儿教育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幼儿教育的法律。《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于1989年,其中并未对政府发展幼儿教育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在2003年,10部委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的转制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其有效性受到损害。幼儿教育的发展仅靠公民个人的自觉性是难以实现的,通过规范立法,有利于提高幼儿教育的效率和效力,节省成本。 

  完善幼教转制制度

  对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重建我国幼儿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幼儿园转制的成功,将意味着解决了我国幼儿教育体系构建中的关键性问题。针对转制中的问题,需要完善幼儿教育转制的制度。以转制的发展过程为序,转制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转制的目标和采用的转制形式;(2)转制幼儿园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政府及教育部门的监管制度;(3)转制幼儿园的自身投入和政府投入及监管方面的制度;(4)转制过程中的原幼儿园教师和学生妥善安排方面的制度,等等。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计划经济体制下幼儿教育的条块分割局面,导致了我国幼儿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吃皇粮的政府办幼儿园拥有较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而农村的村社幼儿园却简陋不堪,在不同的投入管理体制下差异非常明显。所谓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责任,是指在幼儿园转制的过程中,政府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将投资的重点放到一些转制后发展困难较大的幼儿园、边远的农村幼儿园或者城市中较差的幼儿园,在引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宏观的管理和指导,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担幼教投入责任

  幼儿园转制,其实质意义在于改变传统的幼儿教育单一的投资形式,打破原有的投资格局,而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自生自灭,完全市场化与教育的本质是不相符合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幼儿教育经费来源很少是单一的,大多是多方分担。幼儿教育经费的主要分担者是政府和家长。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包括全面的投入和有选择的投入。有选择的投入主要关注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或来自社会底层家庭的儿童。幼儿教育的投资责任应该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投入应该占生均教育成本的大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承担幼儿教育事业成本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这个比例反映了幼儿教育的性质,也反映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协调利益主体间关系

  政府在幼儿教育转制过程中还应承担协调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责任,包括转制幼儿园与政府的关系、转制幼儿园与投资者和举办者的关系、转制幼儿园与原园教师和幼儿的关系等。政府的协调作用要视国情和教育进展状况而定。这项责任只有政府能够履行,因为政府是经公共授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权威性,政府履行责任比其他的行为主体更能产生效力。幼儿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受益主体多元化,带来成本的分担和利益的分化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相互的利益关系,引导相关利益主体实现“多赢”,共同受益。

  《中国教育报》2009年5月15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