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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八大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 2018-07-10 15:08:05   作者:张海鹏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张海鹏


法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出版社《法治教育》编写组成员)

 

 

误区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营利

 

    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称谓来看,很容易出现的一个认识误区是,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营利。

    事实上,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分配办学收益,而不是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换言之,即使民办学校从事营利性行为,如设立校办企业、食堂承包、场所出租等,只要没有分配利润的目的和宗旨,它就仍然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误区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弃产权

 

    有观点认为,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意味者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以及学校积累的收入都将被收归国有。

    无论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都是独立的法人,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均应该属于学校的财产,而不是归于国家。当然,举办者投入财产后所获得的权益,在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是截然不同的。

 

误区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弃管理

 

    有人认为,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捐资办学,捐资办学的捐资人不能参加学校的具体管理。

    《新民促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第21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可见,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意味者对学校管理权限的放弃,举办者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的设定,通过在董事会的角色安排,来实现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意愿。

 

误区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需进行财产清理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有的民办学校认为,自己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没有必要进行财务清算。

    事实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前进行财产清理是很有必要的。实践中,很多民办学校存在办学资金不明确,学校财产和举办者个人财产没有完全分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做一清晰的梳理和补正,将会为日后的学校经营带来风险隐患。例如,如果举办者没有将登记中记载的举办资金转移到学校,将可能被追究不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此后的法律风险,有必要趁此次重新登记的机会将学校的财产和产权进行梳理,使学校走上规范运行的轨道。

 

误区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仍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有观点认为,即使选择非营利民办学校,也还是可以采取此前的一些通行做法来获取自己的合理回报。

    需要关注的是,随着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加大,对其的监督也会相应强化。《新民促法》第39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随着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的强化,试图通过一些方式将利润套出用于分配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误区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低学费

 

    有的民办学校认为,如果选择了非营利性学校,就意味着不能高收费了。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民办学校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以是否取得办学收益为标准的,与学费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如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提供高标准的教学设施、聘请优秀的教学师资等从而导致办学成本较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完全可以收取较高的学费。非营利性不等于不收费或者低收费。

 

误区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低酬金

 

    也有观点认为,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老师的酬金将受到限制。这一认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壮大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其实,虽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取得办学收益,但并不影响学校管理人员、学校教师工资的分配。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若要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就必须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就需要加大投入、建好队伍,当然也包括提高教职员工的待遇。

 

误区八:现有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学校

 

    有的举办者认为,现在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质,所以,将来也只能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

    事实上,除义务教育阶段或利用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办学外,现有民办学校并非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个选择,而是应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举办者的办学宗旨进行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