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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一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 2018-06-03 21:22: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陈定一  基地兼职研究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处处长


各位专家,下午好!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重庆市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工作。2016年我们将这项工作列为全市教育领域的重点改革项目。2016年底,市政府又将这项工作上升到全国教育综合改革的一个推进项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教委正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目前我们准备出台六个文件,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3个配套文件《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重新发布《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及其3个配套文件是工作重点。4月17日,这4个文件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就在这几天,市政府将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级相关部门将联合印发另外三个实施细则。另外,《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去年已出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基本完成修订。这是一个大的情况。

这几个文件,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是工作扎实。16年4月份开始启动,其中,我们吸纳了18个省市的有关经验,调研考察了上海和浙江,召开了28次工作会,进行了论证,文件经过了40多次的修改。

第二是我们的基础比较深厚。08年我们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就是大家常说的这个“黄十条”,当时是黄奇帆做副市长,他提倡要搞这么一个实施意见,所以大家简称“黄十条”。我们这几个文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

第三是规定比较具体。实施意见有12500字,应该说和其他省市相比,规定比较具体,态度比较鲜明。可以说国家要求省市明确的、改革必须明确的,我们都态度鲜明地作出了规定,操作性比较强,关键环节比较明确。

第四是思考比较深入。我们从实际出发,从操作层面进行了思考。例如,非营利性学校如何进行财务监管,一贯制学校的选择、培训机构的内涵和外延、现有学校如何在过渡期内全部完成选择登记、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如何选择、土地税费补缴、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管理、如何落实学历教育学校法人财产权、两类学校年检体系的构建等方面,我们都进行了深入思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学习体会,以及我们的一些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这个条例写得非常好。去年11月28日,我参加教育部的征求意见会,我曾在会上说,它解决了当时重庆遇到的七大困惑。现在,我还是坚持这个评价。去年11月后,教育部对条例又进行了认真修改。特别是今年4月20日的文稿,进一步作了完善。我初略对比了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稿与教育部今年3月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另有71处新增或者改动内容。与3月的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

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我有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关于第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可以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等合法权益。”这里的疑问是选择登记前变更还是选择登记后变更?是只能变更一次,还是以后都可以?从内容看,应是选择登记后,因为我们说,未选择前,只是“视为”,还有空间。对第二点疑问,这里就没有完全明确。从立法角度看,可能应规定只有一次,如果不限制,改革就没有意义。因此,我们建议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后加“举办者可以变更一次”。

第二,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在本款的理解上可能有一点不是很明确,我们建议能不能够做一点修改,就是把这一款改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后面修改为,“应当向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后,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

第三,关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当时我们有一个教训,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在当地进行备案登记,做到监管责任明确。

第四,建议在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三个足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定应依法做到“一签订三足额”:民办学校应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足额发放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建议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保障金”。

第五,关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逾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对这些“僵尸学校”,涉及到后面的一个清算问题。如果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我们认为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整理:宋娟、廖谨言、王振江  修订:赵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