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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教育与学前教育立法”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19-07-04 21:16:17   作者:韩玉洁 何倪鲜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9年7月2日,由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西南大学共建)主办,垫江县华都幼稚园、西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家长教育与学前教育立法”专题研讨会在垫江县华都幼稚园召开。来自西南大学、重庆邮电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垫江县华都幼稚园、垫江县教师进修学校、垫江县澄溪教管中心、南阳教育集团、垫江县新民小学、垫江县鹤游小学以及垫江县相关政府部门的30余名学者、实务专家参加了会议。基地主任张新民教授、副主任赵学刚教授、学前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黄国泽副教授带领基地十余名研究员、兼职研究员和研究生赴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学刚教授主持,垫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小莉、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张新民教授先后致辞。基地还聘请垫江县华都幼稚园园长陈民女士担任基地兼职研究员。


基地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马涛副教授主持了主题演讲环节。围绕“家长教育与学前教育立法”这一主题,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云艳,基地主任、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民,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韩兵教授,重庆市人大代表、垫江县华都幼稚园陈民园长依次作了题为“学前教育立法——家庭层面”“家庭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立法的理据与技术”“关于‘家长教育’在《学前教育法》中‘如何立法’的思考”“家园共育·幸福成长”的主题报告。

刘云艳教授围绕“家长参与是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长参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展开论述,阐释了学前教育的意义、学前教育质量的五个政策杠杆、家长参与是促进儿童健康发展与学习保障性条件、家长新特点等内容。刘云艳教授认为,学前教育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即对国家和个人均有重大经济与社会回报;利于父母稳定就业;有助于消除贫困的代际传播,推动个人起点公平与社会阶层间的流动。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应当明确监护人在养育子女中的第一责任人地位;组织家长定期参与社区、村委会、幼儿园等组织的育儿讲座,包括线上与线下的学习活动;对于未能履行职责的家长,情节严重且触犯法律的应给予制裁。

张新民教授从“家长教育的教育社会学价值”“学前教育在整个家长教育中具有特殊意义”“将家长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立法更有利于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使得人、财、物有制度保障”“制定专门单独的家庭教育法缺乏可行性”“家长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法的技术路径”等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证。张教授认为,家长是决定家庭教育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应当通过规范化的家长教育带动家庭教育质量的提高,还应当依托家长教育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衔接协调。他谈到,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以家长教育为立法着力点实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带动”,在法律文本的体例安排上应当在《学前教育法》中单独安排“家庭学前教育”章节,下设专门条款规定家长的教育与培训,围绕“国家责任、政府扶持、机构实施、家长参与”四个方面作具体规定。

韩兵教授从家长教育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与政策中的现状及问题出发,结合域外相关家长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法》如何规定“家长教育”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我国目前关于家长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象征性、倡导性的内容。家长教育在我国当前立法与政策中存在着“缺乏专门的政策规章,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不完善,专业人才不足,家庭教育指导职业培训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专业具体化”等方面的问题。他谈到,关于家长教育,域外立法虽然具有明显的国别色彩,但也具有“普遍通过教育立法予以不同程度保障;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制度化保障;教育立法技术之外普遍通过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国家标准或者指南等予以具体化规定;家长教育形式不断探索完善,且国家较普遍鼓励地方进行探索”等方面的共性。对于我国《学前教育法》如何规定“家长教育”,他指出,可以考虑固化部分关于“幼儿园、家庭和社区”成熟的经验做法,完善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明确建立健全家长教育职业培训体系,明确由国家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专门的评估与考核办法,明确经费与人事保障等,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而非惩罚机制。韩兵教授还认为,应当高度关注和思考幼儿教育中的家庭教育指导相较于中小学校教育的特殊性问题。

陈民园长对华都幼稚园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后,围绕幼儿家庭教育的现状、家长育儿存在的误区、家庭教育策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她认为目前幼儿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严重缺位,家长育儿存在过度溺爱、横向攀比、包办替代、过度焦虑、缺乏标榜示范作用等方面的误区。针对目前幼儿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她提出可以通过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课堂、家长育儿沙龙、家庭教育咨询平台、提升教师家长教育水平、举办亲子特色活动、家长自主参与园所管理等方式予以解决。她希望《学前教育法》应当明确政府、教育机构、教师、家长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利。

专题研讨环节由基地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赵兴洪副教授主持,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畅所欲言。

基地研究员、西华师范大学张利洪副教授围绕《儿童权利公约》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儿童权利公约》对俄罗斯和日本立法的影响、对我国已有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以家长教育视角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等四个方面作了发言。他认为,我国可以参照《儿童权利公约》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平等)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来确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原则和立法理念。

基地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杜志红博士就“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法律机制”这一主题,围绕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实践情况、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立法理念和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具体立法措施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家长参与学前教学的立法散乱在法规和规章中,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且未形成体系性机制。在实践层面,存在家长被动式参与居多,家长参与模式单一且流于形式的问题。对此,她认为应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和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学前教育法》中完善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法律机制。具体而言,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立法应坚持尊重家长权利、明确政府、学校和家长在学前教育中应分别发挥主导、主要和主体责任以及应区分城市和农村幼儿园建立不同的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立法理念。在具体法律措施方面,她建议应明确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具体载体,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建立家园沟通合作制度,通过完善家长开放日、家长学校等制度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法律机制,并且构建借助互联网优势助力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法律机制。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教育法律事务部李文主任认为在幼儿安全事故处理中幼儿园的压力过大,在幼儿安全法制化处理机制方面,我国现有立法不完备。而在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方面,需要完善幼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赔偿程序。他指出,需要构建依法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支持秩序,完善幼儿园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幼儿安全事故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南阳教育集团严小翼董事长围绕我国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理念等方面的内容谈到,家庭成员关系严重影响儿童成长。现在网络上有较为丰富多样的良好教育方式如赞赏式教育,家长没有予以充分学习和运用。在现有的家庭教育中,棍棒式教育较普遍,家长的教育理念较为落后。她提出,可设立社区咨询培训点和爱心屋开展公益性培训与咨询。可通过制度规定、政府宣传等方式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通过社会大众的力量改善社会中存在的家长过度打骂虐待孩子的现象。她还认为,需要加强网络和电视节目的管理,加强对儿童读物的监管和审查以改善目前儿童读物错误较多的现状。

基地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马晶博士认为,家长教育是对幼儿最好的教育,对幼儿的影响是终身的。制度设计上,考虑鼓励生育和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建议加大家庭教育的公共政策支持。对此她提出可以参考德国、日本在社会保险、税收、津贴、休假等方面的家庭支持政策。

共青团垫江县委员会何泓廷副书记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可以围绕立法范围、如何定位法律的作用地位、做好家长培训与指导的义务主体、监督主体四个方面进行思考。何泓廷副书记提出,可以将政府、幼儿园、社会组织作为不同的培训与指导的义务主体。由于社区了解所涉管理区域情况,因而可以将社区确立为监督主体,并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从而推动和谐社区的构建。

垫江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高俊英女士认为,《学前教育法》应对家长教育内容予以细化,明确家长教育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家长教育予以肯定,要充分利用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形式开展家长教育。她提出需要明确行政部门职责,确定某个部门牵头指导开展家长教育行政推进工作,从而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基地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马涛副教授在会上作了关于“家长教育权与家长受教育义务”的专题发言。他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明确家长教育权的内涵和范围,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两者之间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即要保障各自不可替代的教育功能,又要防止教育主体责任的推诿或模糊。马涛老师还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认为该宪法义务并结合我国当下父母教育能力(主要指教育的理念、意识、知识等)可以推导出幼儿家长应当接受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此为家长教育权正确行使和义务有效履行的基础保障,故家长教育应为学前教育立法中关于家园共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受教育义务的规范设置应当审慎考量。

垫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高世成副校长在会上提出,家长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应纳入社会认知,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社会教育工作者角度出发,确定起执法主体、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人。加强政府的重视强度,整合全民终身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学校办园应当依法办园,办园时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孩子的成长规律。学校需切实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提升家长认知。立法时还应当考虑解决教师队伍政治、经济地位保障问题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垫江县澄溪教管中心教研员何红梅老师针对现有家长教育存在家庭关爱教育缺失、亲情缺失、年轻家长身份缺失等问题,认为应当以法律形式确立学前教育机构与家长沟通的方式、沟通时长。对亲子活动、家长教育通过立法予以细化。她建议,家长培训方式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规范,规范建立学前教育公共平台,建立家人联系册的相关制度规范,从法律上规范幼儿教师培训以提升教师质量。

垫江县新民小学幼儿园卿小英园长从“生、身、升”三个方面谈了家庭教育的必要性,从“适、实、势”谈了幼稚园教育应当学习示范园,落实幼稚园的各项发展策略。她认为应当不断落实国家的教育理念,学习优秀教学实例,以不断提升幼儿园的建设。

垫江县鹤游小学李欣老师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可参照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孩子的义务以及探望陪伴孩子的次数等相关内容,规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陪伴孩子的次数。她认为立法时应考虑如何正确认识城乡教育的差异性,还需考虑如何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针对我国目前城乡教育中存在的家庭教育、环境、师资等方面差异性明显的问题,她提出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教育公平性,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确立好政府、社会的责任。

教师进修学校王明月老师认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应当秉承感恩老师、感恩孩子的理念,要发扬“完善家庭教育以滋养孩子成长”的精神;要提升家庭教育的专业化指导;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加强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教育,保障幼儿教师自身的心理健康,让幼儿园老师成为家庭教育指导师。

华都幼稚园早教中心陈芳芳老师通过对比两个不同的家庭培育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存在差异的孩子的事例,强调家庭早期教育对孩子未来成长发展的重要性。她认为学前教育应当加强专业化,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学校在孩子教育上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引导家庭教育。

华都幼稚园陈民园长主持了闭幕式并进行总结发言。她对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学者、专家、领导表示了真诚的感谢。至此,“家长教育与学前教育立法”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